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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兰州城市学院(简称:兰城院),英文名称为:Lanzhou City University,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lzcu.edu.cn。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72号);东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监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为组员。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00%-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及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院校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录取原则,在第一院校志愿报考考生满额情况下,按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即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然相同,则按等级排序录取,排序顺序为A+B、AA、AB+ 。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考生我校承认并执行甘肃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外省考生我校承认并执行全国性加分政策。加分政策适用于投档及分专业录取。

  (一)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按照该省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录取。

  (三)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按照普通文理类专业招生。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形式予以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水平、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1.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科类3800元/生·学年、理科类4000元/生·学年、外语类4300元/生·学年、工科类4400元/生·学年、艺术类6500元/生·学年。

  3.其他校企合作专业根据甘肃省发改委核定标准执行。

  5.普通本专科住宿费根据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按照住宿条件分类确定收费标准:八(含)至七人间800元/生·学年,六至五人间9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在当地县级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法办理的,可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绿色通道”顺利入学。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校为其提供“爱心大礼包”(含卧具、军训服、暖壶、脸盆等生活用品)。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为其减免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生单项奖以及各种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邮编:730070

  网址:http://zhaosheng.lzcu.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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