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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外语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甘肃省)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八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137号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研究招生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常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院具体招生工作人员由招生领导小组抽调学生处、教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有招生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照顾政策,我院原则上均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招生录取工作依照各省级招办安排,一般安排在专科批次、高职高专批次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线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生源情况,个别专业录取时将对英语成绩有所要求;对生源相对集中的专业的录取,如英语、计算机等专业,在总分控制线上,将对单科专业课成绩有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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