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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成立于2001年,2004年被教育部确认为甘肃首批独立学院,属本科层次高等学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招计划。

  部编代码:13512

  办学层次:本科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店子街45号

  学院网址:http://changqing.lzcc.edu.cn

  第四条 毕业证与学位证: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同一专业分数总分相同时分别参照文理综合成绩顺序)。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依据考生填报的参考志愿作适当调整。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专业服从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当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七章 收费标准

  1、学费:艺术设计本科专业:12000元/人•学年;工科类本科专业11000元/人•学年;其他本科专业:9800元/人•学年。

  注:如遇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

  综合奖学金分为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品德优秀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奖励额度为600-2000元/人·学年;品德优秀奖学金奖励额度为2000元/人·学年

  单项奖学金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术、科研、创新、文体等方面的突出表现给予的奖励,分为“学术创新奖”、“考研激励奖”、“素质能力奖”和“其他单项奖”四类,奖励金额在100—2000元之间。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按照《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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