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全日制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丽水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位于丽水市市区学院路
第六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招生工作领导和招就处、教务处、保卫处、院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2、在新生注册前,对有关录取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3、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专业、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九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网上录取工作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招办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实施网上招生录取工作。下设五个分组:
2、宣传咨询组:负责宣传招生政策,解答考生及家长的咨询,必要时做好接待工作;负责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4、保安组:负责网上录取期间的保安工作。
各分组工作期间各尽其职,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办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录取具体方式: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专业分数级差:第一、第二、第三专业志愿的级差均为3分,第三专业志愿以下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学校学历证书颁发按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起草,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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