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师生一起学起来(二)
写在前面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更好的引导全省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深入了解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自觉做到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辽宁省教育厅参考借鉴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工作成果,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收集整理《全省教育系统干部师生应知应会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汇编》,现选编部分内容(各章节内容按选编顺序排序),请大家学习。
关于公民的主要法定权利
01如何保障获得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02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03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生活和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关于法律责任
01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防控中的职责与工作提示
01学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别是对学校在疫情防控中提出的要求,学校应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防疫预案及制度。
(2)成立校园防疫工作组,指定专人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发布等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校园疫情进行调查和处理。
(4)接受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5)密切关注并科学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并据此调整落实教育教学工作。
(6)组织开展疫情防治科学及法治知识宣传教育。
02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预案及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合法完备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制度体系是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主要内容如下:
(1)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3)学生晨检制度
(4)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5)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6)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7)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
(8)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
(9)通风、消毒等制度
(10)责任追究制度等
03学校疫情防控应建立怎样的组织保障?
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预防控制工作小组:传染病疫情暴发,学校应立即成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全面落实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校长、分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医/保健教师等。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应指定了解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在编人员作为疫情报告人,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学校疫情报告人的主要职责为: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校疫情的报告工作;协助建立、健全学校疫情监测、发现及报告等工作制度及流程;定期巡查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等。
04学校未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将依法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疫情瞒报、缓报、谎报,未执行传染病防治预防、控制措施,疫情期间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将承担以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在疫情中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学校发生疫情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学校在疫情控制中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后果且情节严重的,相关工作人员触及刑法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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