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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XINJIANG UNIVERSITY OFSCIENCE AND TECHNOLOGY)。学校代码(国标码):13558。

  第四条 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教育部确定为教育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部共建”学校。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新疆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成立于2002年8月,2004年通过国家教育部审核,面向全国招收普通本科生。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在本科第三批次录取。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具有独立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的资格,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发给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进行学历电子注册,是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行第三方监督,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中增加教师、学生、校友代表,在招生过程中,代表们可以巡视学院测试、录取现场,实行第三方监督。

  第十条2016年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厅最终下达为准,均为普通本科计划,学制为四年(汉语言专业外,其它专业民考民、双语学生预科一年)。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区外计划生源不足时,缺额计划可追加到区内相同专业招生。

  第十一条 学院的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在此范围内,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学院不设志愿级差。

  第十三条 学院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根据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入学后考生主修外语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学院对往届生与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 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学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邮编: 830008

  传真: 0991-4585604,4556017

  Email: zs@kj.xju.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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