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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是指国家正式下达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江西环境工程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第六条 办学地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等专科教育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投档比例:按照国家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招录取的相关投档比例规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加分规定: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录取查询:录取结果将按上级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黄金区,邮编:341000,电话:0797-8259288,传真:8305033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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