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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校校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239号。

  第四条 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培养高职和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校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4.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条 学校按志愿的先后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3)在计划数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同等分数、志愿条件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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