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学工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完善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学生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教财字〔2019〕37号)和《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要求,决定在全校开展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一)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生活俭朴,消费结构合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认定依据如下:
1.家庭经济收入低下,难以支付基本上学费用。
2.家庭人口较多,上学人数多,劳动力少。
3.家庭成员常年有病,治疗费用大。
4.单亲家庭且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经济收入低。
5.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经济困难。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认定依据如下: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7.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8.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学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工作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严格工作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制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为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为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40%,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不超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15%。
(三)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四)各二级学院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各二级学院要做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
(六)各二级学院于10月12日前,将202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材料(认定细则、拟认定汇总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佐证材料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康海荣老师(443918038@qq.com)。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按上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
1.集宁师范学院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2.集宁师范学院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学院汇总申请表
3.集宁师范学院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学院名额分配表
以上附件可在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专区、学生工作部(处)微信工作群下载。
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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