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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全称:吉安职业学院

  第七条 主管部门:吉安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2016年我校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区)招生指南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按各省招办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七章 毕业生待遇及“专升本”

  第二十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大专三年级学生均可参加由江西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升本”考试,合格者升入本科院校继续深造二年,也可就读我院和相关院校现代远程教育本科、函授本科和自考本科,毕业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33号 邮编 343000

  咨询电话:0796-8263123、0796-8263303

  Q Q群号:347706906

  学校网址:http://www.jap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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