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为全面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实施办法》(内蒙教招考普发〔2009〕1号)等政策法规,特制定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
(三)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4号
(五)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七)录取规则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录取批次:本科三批。
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所有第一志愿考生处理结束之后,才开始处理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之后,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不再进行变更,第三志愿及后面志愿的处理方法相同)。
获得“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艺术类考试合格证的汉授艺术(文)、汉授艺术(理)、蒙授艺术(文)、蒙授艺术(理)考生,均可填报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录取规则是:在专业考试合格的前提下,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成绩要求必须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
按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1)优惠加分
(2)分数排序
8、计划公布
(八)学费、住宿费标准
文科:12000(元/生﹒年,含会计学、英语);理科:15000(元/生﹒年);艺术类:18000(元/生﹒年)。
四人间:1000(元/生﹒年);六人间:900(元/生﹒年); 八人间:700(元/生﹒年)
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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