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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是广东工业大学申办的独立学院,依托广东工业大学的优质教学资源和良好的教学管理经验与教学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独立学院的办学机制和活力,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学生入学即具有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籍,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招生办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宣传、管理、计划、统计等工作。高考录取期间,招生办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有需要,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将向省招生办申请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考生后续志愿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录取生源所在地省招生办投档考生档案,按考生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参考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家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有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在本招生年度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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