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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1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具体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和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承担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志愿优先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分数级差。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艺术类各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对该专业的投档原则。

  江西、山东、湖北3省非美术类艺术专业:均使用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考生文化达到该省控制线后(江西考生还需专业统考达到该省控制线),按我校校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艺术类专业同分考生处理办法:按专业成绩录取的省份、专业,专业成绩相同考生按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投档分录取的省份、专业,同分考生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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