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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俄语专业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俄语专业语种不限。

  1.黑龙江省外艺术类(山东省美术类、江苏省美术类、江西省美术与设计学类、内蒙古自治区音乐类除外)和黑龙江省摄影专业考生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术科)考试。山东省美术类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江苏省美术类使用江苏省统考成绩,江西省美术与设计学类使用江西省统考成绩,内蒙古自治区音乐类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统考成绩,专业课(术科)合格的考生方有资格填报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志愿。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的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第十八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山东、湖南、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庆、福建、云南、内蒙古、陕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肃、贵州、广西、安徽、江苏、广东、海南、青海、宁夏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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