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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专科(高职)。

  五、学校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第九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考生毕业后在该专业领域的就业和发展。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本科一批法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在黑龙江省兼招理工、文史类考生,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收理工类考生;本科一批其他专业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招收理工类考生。

  第十六条 本科护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学文秘方向)专业,专科护理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含1.60米),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本科护理学专业招女生为主,只招填报护理学志愿的男生。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其他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时,把他们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缺额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非第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分数择优录取,调剂至缺额专业。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对北京专科普通类考生,高考实际分数相同,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

  第五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

  校本部

  大庆校区

  第二十三条 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本章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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