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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名称: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以下简称潇湘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2649。潇湘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湖南科技大学主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四条 潇湘学院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毗邻湖南科技大学,占地面积688亩,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653万元,图书69.99万多册,学院依托湖南科技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环境优美,基本设施完善,办学条件优良。

  第五条 潇湘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潇湘学院成立由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 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十三条 潇湘学院招生录取原则上按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凡填报我院志愿且达到我院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学院按志愿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新生专业。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外,学院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潇湘学院设有各种奖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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