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