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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工学院;英文译名: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部标代码:11528;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校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第四条 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做好招生录取的信访、投诉接待及处理,维护学院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确定当年度招生规模。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根据教育部规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五条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录取,遵循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实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优秀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按规定申请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和申请获得辅修证书、双学位。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421002

  E-mail : zs@hnit.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工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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