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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依托建设行业,服务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工科为主、城建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打造系统完备的城建类学科专业体系。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专科教育。学生入学注册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河南城建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招生就业处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以高招统考成绩为依据,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即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和艺术类专科专业(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的考生,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的美术类录取分数线以上。

  第十六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新生入学后需进行素描及水彩画复试,不合格者调剂到其它专业。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 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一等5%,4000元/生•年;二等10%,3000元/生•年;三等5%,2000元/生•年。

  第二十九条 单项奖学金:凡因个人特长和能力在科技创新及发明、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或成就,学校给予100~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取150-240元/月的报酬,补贴生活、学习费用。

  第三十三条 绿色通道:学校根据“绿色通道”相关要求,保证所有新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学费:普通本科文史类专业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37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5700元/生•年,艺术类专科专业5600元/生•年。

  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阶段(第一年)20000元/生,升入本科后,按当年普通本科同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体检费:30元/生。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河南城建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联系及咨询单位:河南城建学院招生就业处

  传 真:0375-2089092

  招生网址:http://zs.hncj.edu.cn

  电子邮箱:zs@hncj.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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