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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设在纪委。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入学与毕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全面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录取工作中以全国普通高校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专业级差设为: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之间级差为“0分”。同分考生按照对比各高考科目分数的办法排名,具体科目排序根据各省录取文件的要求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录取到其它专业。

第九条 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八年制中医学类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授课;中西医临床医学联合办学专业、佳木斯学院所有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或俄语授课。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0%,并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处

邮 编:150040

信访电话:0451—82193018

招生网址:http://zsjy.hljucm.net/zs/default.asp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科

邮 编:154007

信访电话:0454—6050339

学院网址:http://www.jmsucm.net/index.asp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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