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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齐齐哈尔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

  第三章 招生工作人员必备条件与工作纪律

  1、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3、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将调整到符合条件的专业。

  第十二条 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成绩相同考生专业录取原则:高考成绩相同的多名考生选择同一专业时,理科参考综合、语文、英语、数学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科参考语文、英语、数学、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特殊专业录取:护理学专业不录取未填报专业志愿且服从志愿调剂的男考生。提前批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收农村籍考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政策申请专业调整。

  第六章 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我院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EMS邮件方式寄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学院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新生报到前学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联系方式及举报电话

  学院代码:11230(国标码)

  学院网址:http://www.qmu.edu.cn

  咨询电话:0452-2664111;0452-2664222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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