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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三道街83号,邮编:150080;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4109。

  第四条 学院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作为办学宗旨,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 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结果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对语种不限制,均招英语、俄语考生。

  第十七条 学院动漫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省内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二十条 学院在校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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