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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在各省(市、区)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由主管招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6、对录取的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8、配合、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14年预留计划为10个,并报省教育厅审核,由其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2、我校录取投档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按各省(市、区)规定执行。

  4、我校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是B+和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技术科目等级要求合格;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采用专业志愿清方式。

  6、我校承认各省(市、区)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但该分数只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在决定是否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专业分配的问题上,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8、录取时不对男女考生比例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各专业学费详见2014年各省(市、区)高考填报志愿招生计划和我校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采取积极措施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对特困生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风路5号

  招生咨询电话:0459- 6819043 6819044

  学校网址:http://www.hlau.cn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byndzsb@163.com

  第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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