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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汉口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汉口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1800。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299号(邮编:430212)。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汉口学院的学籍进行管理,入学前户口是武汉市以外的学生可办理户口转入手续。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汉口学院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汉口学院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汉口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和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根据各省市招生报考实际情况,并在招生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对部分省招生计划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的考生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对于由学校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湖北省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考生,按照湖北省招生办统一要求,综合分相同以专业分高的优先录取。并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择优录取。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省外考生,凡我校组织了专业考试的,须达到我校专业合格成绩,在文化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同分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继续同分按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类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100分,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汉口学院联系方式

  邮 编:430212

  联系电话:027—59410037 59410038 59410087 59410089 59410228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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