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精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帮扶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印发<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工大学〔2021〕119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资助工作总体安排,启动我校2021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范围
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由学院具体组织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档。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
4.单亲家庭且经济来源不稳定;
5.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学习、生活费用;
7.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原因造成临时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在校学习、生活,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困难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其主要生活提供者)或学生本人残障且无经济来源;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由各省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含五保及城镇低保);
7.特困供养学生。
三、认定组织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由学院学生工作秘书、班主任、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学院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流程
结合疫情防控情况,本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等形式开展。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应工作。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相应的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学生本人承诺签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作为书面承诺,承诺认定申请表中阐述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无需加盖任何公章,学生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非首次认定且无家庭困难等级变化的学生无需上传。
(二)民主评议
各学院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可结合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供的信息综合考量,确定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三)学院评议
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并将认定名单(附件2)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部)评议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并确认。
五、时间安排
9月13日-9月22日,各学院通知并进行民主评议;
9月23日-9月26日,各学院评议并进行公示;
9月27日,各学院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至学生工作部(处);
9月28日-9月30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六、相关要求
(一)各学院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对于遇到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随时向学院认定审核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二)各学院每学年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学院上报材料包括《哈工大(深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电子版和签字扫描版,其中扫描版需学院副书记签字),请各学院学工秘书统筹相关材料于9月27日12:00前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李柏颐老师处。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2:2021年度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2021年9月).xlsx
附件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docx
学生工作部(处)
2021年9月13日
(联系人:李柏颐 电话:26407234 邮箱liboyi@h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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