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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要求的通知

2021-03-10 0 新闻公告 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新闻网

各相关老师:

现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要求的通知转发如下,请各位老师知悉。

为规范各单位于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数量,现将限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攻关面上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四类项目的限项要求。

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申报。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二)企业获得2019年度、2020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以国务院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上述两个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在2020年度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励名单未公布前,暂依据国家或广东省主管部门发布的拟奖公示名单),或属于2020-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1.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立项或期间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未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批立项或申报且于2021年立项的上述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三)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二、关于基础研究类项目的限项申报要求。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申报和正在承担(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国家、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同年只能申报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申报和正在承担(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和载体专项、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

2.获得上一年度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当年度基础研究类项目。

3.获得当年度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同一年度基础研究类项目。

三、关于重点实验室的限项申报要求。

企业类申报单位每年度可申报1项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科技计划;高校或科研机构,每年度最多可申报5项。

四、关于工程中心的限项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每年可申报一个。

五、关于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的限项申报要求。

1.原则上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只能牵头承担1项本年度技术攻关重点项目,本年度已承担或申请未办结的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再次牵头申请本年度技术攻关重点项目。

2.已承担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验收结题前不得再作为负责人申请技术攻关重点项目。

六、关于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限项申报要求。

1.申请单位只能牵头申报1个承接项目。

2.已承担未办结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再次牵头申报本年度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申请单位,不受此限制,可申报1个承接项目。

七、关于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限项申报要求。

每个医疗卫生机构每年申请市级临床中心数量不超过1个。

八、关于人才专项(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限项申报要求。

截至申报开始之日,每位申请人主持或参与的在研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3个(平台和载体专项项目、2022年批次举荐项目除外)。

九、其他

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请。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处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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