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院全称是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14413,云南省招生代码为5398,主管部门是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实行云南省与红河州共管以州管为主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院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认真做好人才市场需求调查和培养目标的预测评估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市场人才需求、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院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四条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八条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七章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式误导性信息,本院愿承担相关责任。
咨询电话:0873-3649578
邮编:661100
http://www.hhwx.org.cn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 上一篇: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3招生计划
- 下一篇: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相关推荐
新闻公告
高考招生
-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08-05
-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08-05
-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08-05
-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08-05
-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3招生计划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