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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理工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 湖北理工学院 (院校国标代码:10920)

  第四条 主管部门 : 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邮政编码:435003)。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招生工作处作为学校招生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通过湖北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hbpu.edu.cn)发布本校招生信息。

  第十条 2012年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详见各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我校对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因招生专业的需要,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其录取办法按照《湖北理工学院2012年艺术类招生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有多项奖助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占学生总数20%)、单项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习优胜奖、科技创新奖、文体活动奖等)以及学生专项、专业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占学生总数的30%)、学校设立的“奋博”助学金和临时生活补贴。同时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通过勤工俭学活动获取报酬。根据国家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章 招生咨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生效,并由湖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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