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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学校代码:11810;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三条 海南医学院的前身由1947年林筱海先生创立并担任首任校长的私立海强医事职业学校和1948年宋子文先生创建并任第一任董事长的私立海南大学医学院合并而成。学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也是全国唯一地处热带地区的医学高等学府。

  学校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第一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本科院校和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拥有一批国家认证的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重点建设专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等,以及一大批省级重点学科、省级特色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教学团队和省级精品课程;学校还设有1个院士工作站和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本科层次:2017年共有23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药学、中药学、海洋药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环境科学、生物技术、应用统计学、应用心理学。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纪检监察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2017年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 院校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将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条 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和录取方式改革的试点省市,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学、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三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层次学费住宿费

  本科6000元/学年4620元/学年1200元/生·学年(带空调加100元,带热水加100元)800元/生·学年(带空调加100元,带热水加100元)

  民族预科4200元/年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0898)66893751

  网址:http://www.hainmc.edu.cn:82/zs/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联系电话:

  (0898)66893751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

  招生网址:http://www.hainmc.edu.cn:82/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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