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州医科大学。
第五条学校地址
番禺校区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邮政编码:511436。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本科各专业所属的录取批次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高考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排位前者优先录取,若未进行考生排位参照广东省的排位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港澳地区、台湾学生、新疆高中班以及农村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按照国家、省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如下: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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