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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学校代码为13643,办学地点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

第四条本章程仅适用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我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八条录取时,我院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所规定的投档比例,根据顺序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规则录取。对于同科类各专业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考虑到独立学院的特殊性,在录取时我院招生工作人员一般会根据考生档案中的通讯地址与考生或家长取得联系,愿意报读我院或服从专业调剂者优先录取,考生主动放弃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退档时优先保留与考生填报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和政策照顾考生。

第十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新生入学后的外语课以英语为主。

第十三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2014年我院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13000元/年·生、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4500元/年·生、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元/年·生,新增专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学费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本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我院2014年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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