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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法规及广西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及保证招生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学校全称: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秀灵路37号

  咨询电话:0771-3829762(兼传真)

  电子邮箱:gxgyxy2@163.com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决策,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招生对象

  中职对口录取招收广西区内应届或历届中职毕业生。

  四、招生计划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性别和民族均无限制,艺术类专业认可各省艺术统考成绩,我院不单独组织相应的艺术考试。

  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各专业所需学分及收费标准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详细标准见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招生计划中的学费信息或我院网站相关页面。

  六、录取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高低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考核,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标准执行。

  未填报我院志愿的调剂考生,我院可不予录取。

  中职对口招生仅录取广西区内的应届、历届合格中职毕业生,或广西区内中职学校二年级学生。报考中职对口的学生要求具备当年高考报名资格及相关主管部门所要求的条件。

  八、单独招生

  单独招生将根据我院单独组织测试的成绩,或我院认可的其他院校测试成绩为依据进行择优录取。

  根据广西的招生政策,已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与其他形式的录取。参加单独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当年的普通高考及普通高校录取。

  录取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上要求的报到时间按时报到,逾期七天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对弄虚作假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一经查出,将取消入学资格。

  我院无少数民族专用食堂,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请慎重报考。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家长、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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