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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2953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91号;邮政编码:510630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高职“3+证书”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高职“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三二分段培养)、移动互联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软件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专业只录取理科类的考生,文理兼招专业是:计算机应用技术、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工商企业管理、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移动商务。

第二十四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室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三二分段培养)、移动互联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软件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单色识别不全者谨慎报考。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三二分段培养)、移动互联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及部分需从事户外工作,请残障考生慎重报考。工商企业管理、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移动商务专业因用人单位有要求,请色盲、口吃、听力受限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住宿费标准:空调宿舍,每生每年900元。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级认定的相关工作;(2)为品学兼优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3)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4)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5)为家庭经济困难且提出了申请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6)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机会。2.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制度,为在专业学习、学科竞赛、学生工作、文体社团活动、社会公益工作等领域表现优秀的学生提供奖学金。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83969100-8299

电子邮箱:18922116211@189.cn

咨询电话:020-38253329

电子邮箱:guptzb@126.com

招生网址:http://www.gupt.net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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