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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2018年中国内地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以色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提前录取批次(本科提前录取“非军检院校”类)。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八条在已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录取理科类学生。在尚未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本科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录取理科类学生。

第二十条在已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在尚未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学校所在录取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模式的省份,已投档至我校的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专业课程均采用全英教学,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20分(满分150分)或90分(满分120分)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后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品行表现等情况,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监督小组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0754-88077087

学校网址:http://www.gtii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授权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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