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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专科(高职)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广东省第三批专科、高职“3+证书”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其他生源省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考生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本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1.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标准:①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生每月2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3.勤工助学。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特困生勤工助学岗位,上岗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5.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所在的班、系及学校各党支部每年举行多种形式的“献爱心”活动,帮助特困生解决经济困难。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人:廖玮

  电子邮箱: 65965120@qq.com

  咨询电话: 020-37395432 37395743

  电子邮箱:ckdzsb@21cn.com

  招生网址:http://www.gpc.net.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 12月14日校务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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