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体育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体育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体育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体育类、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分类录取。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体育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录取办法: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的情况下: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当地招办划定分数线从高到低录取;
音乐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获得校考专业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市)调档线的前提下,我校按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总成绩(文化考试实际分数/文化考试总分*100)各占50%合成总分,以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分进行分省(市)排名,依次择优录取。如果合成总分成绩相同或相近,文化成绩特别是语文和英语成绩突出者优先。
2.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考试:
(2)根据我院专业或专项的需求,先录取具备免试资格考生,再录取线上健将(或武英级)及一级运动员考生,最后录取线上二级运动员考生。
注:凡被我院“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办理录后退手续。
1.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以下考生:相关科目成绩或运动能力突出的考生;具备特殊技能的考生(如:绘画、书法、音乐、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相关专业身体条件较好的考生(如:男生身高185厘米以上,女生身高170厘米以上);极具培养潜力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能患有影响正常专业学习的疾病或肢体残缺。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奖贷助学金设置
2.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4.在校学生原则上每年可享受10个月的专业奖学金;被选入学院代表队的队员,视其运动等级及训练、比赛情况给予伙食补助、训练经费补助和运动竞赛奖励。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人:李意中
电子邮箱:gzsujw@126.com
咨询电话: 020+38024685 传真:020+38027983
学校网址:http://www.gipe.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体育学院委托广州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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