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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