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页

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学校以“博学笃志,弘文尚德”为校训,坚持“立足教师教育,服务基础教育”的办学理念,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人才实用、国内同类院校一流”的高等学校。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校园区。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到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依法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管理、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机会,并得到工作中的相应保障。

  (四)参与民主管理,知悉校务公开信息,并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恪尽职守,履行工作职责。

  (三)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编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完善竞争机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编定岗,按岗聘任,按劳分配,优质优酬。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公平竞争,择优聘任,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或职员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处分的依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四)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分会,专业分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参加专业分会的工作。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办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学校科学研究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的咨询和审议,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三)指导学校重大研究领域、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决策,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五)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咨询、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赞成票达半数以上时,决议方可有效。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在1周内以适当形式对外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按复议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节 教学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选举产生、校长聘任。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一)审议、指导实施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议、指导专业、课程、教材建设。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推荐参评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

  (七)审议、指导实施教学督导与评估方案。

  第四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教学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协商后表决。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在超过到会人数的2/3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教学委员会委员如无故不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取消其委员资格,由教学委员会按条件遴选其他人选,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的职责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工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校党委和校团委的领导与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代会的主要职责

  (二)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十四条 学代会的议事规则

  (二)学代会每2年1届。一般每年召开1次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由执行委员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学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教学系(部)是学校根据人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的二级管理机构,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一)负责制定、实施本系(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三)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强化实践教学。

  (五)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做好本系(部)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九)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教师业务档案等资料建设工作。

  第五十八条 教学系(部)运行规则

  (二)教学系(部)设置主任,由校长聘任,全面负责本系(部)行政工作,定期向全系(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四)教学系(部)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会分会等机构,依照相应章程独立行使权力并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明确其职权职责范围,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外界缔结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教育、科研机构。

  第六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创新继续教育形式。

  第六十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和社会需求,设置相应专业,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以教师教育专业为主,适度发展非教师教育专业。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突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升科研水平。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秉承办学传统,凝练办学理念,彰显学校特色。大力开展苏区精神、红色文化、客家文化等特色文化的研究,传承弘扬地方文化。

  第七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其他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人。

  第七十五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学校设立校友基金会,由校友会负责管理。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依规组织收入,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学校各项资金的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提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其他无形资产。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

  (三)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和评估学校的整体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顺利进行。

  (三)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学科。

  (五)根据学校条件,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制定学校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

  (二)依照办学宗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增强办学实力,不断地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输送合格师资,为其他行业输送合格人才,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

  (四)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社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学费等相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学员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金黄色;学生和学员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字体为红色。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歌》,集体作词、作曲。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执行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