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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福建省最早创办的民办独立学院,并于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福州大学独立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照顾政策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其它省份的考生,我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照顾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 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十六条 院内第三轮投档:学院将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

  第十八条 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政策或补报志愿,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 对有学科特殊要求的专业,学院在录取时将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其最低成绩由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二十一条 阳光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七章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1、音乐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国际

  4、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工商管理专业、电子商务专业、广告学专业,每人每

  5、市场营销专业、行政管理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3000元;

  7、上述学费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经过四年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学分并成绩合格者,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26号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对象为我院当年录取、成绩优异的新生。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十章 附 则

  网址:http://ygxy.fzu.edu.cn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69124

  传 真:0591-83969606   电子信箱:ygxyzsb@f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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