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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高等院校全称: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层次:高职(高专)

  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以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专业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按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美术专科批,专业成绩以各省统考成绩为准。最低控制线为各省高招办划定的文化、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专业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分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规定的照顾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上述各类优惠加分不能累计,投档时只能取优惠政策项中的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享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4000元、2500元。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依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同时可根据福建省出台的生源地贷款政策,向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贷款。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可通过生源省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陆我院网站招生录取查询系统查询录取结果。学院在招生录取结束后,以邮寄录取通知书方式及时通知考生。

  第九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住宿费分别按照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费[2006]418号、闽价费[2007]74号、闽价费[2009]345号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代办费项目实行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学生退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6]费154号文规定办理。除广告设计与制作、产品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等专业学费为7200元/学年·人,计算机类(含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等专业)、动漫设计与制作、物联网应用技术等三个专业学费为9000元/学年·人,国际金融(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为15000元/学年·人,会计(中澳合作办学项目、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为16000元/学年·人外,其余专业学费均6000元/学年·人。住宿费为900—1200元/学年·人(其中六人间900元/学年·人,四人间1200元/学年·人)。以上费用均以当年物价委核定为准。具体专业及收费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邮政编码:350016

  传 真:0591-88020216

  电子邮箱:ffts_zs@163.com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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