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职业学院2010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滨州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简介:滨州职业学院是二〇〇一年七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至今已有50余年的办学历史。学院占地3830亩,建筑面积65.63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7731.32万元,图书馆藏书156万册,电子图书5004GB,资产总值6.69亿元,教职工1100余人,其中正高级职称22人,副高级职称231人,获博士、硕士学位教师264人,双师型教师443人,全日制专科在校生17000余人。
第六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919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九条 办学成就:先后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等7项评估并均获优秀等级;建成了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1个,国家级精品课3门、省级精品课13门,省级示范专业(点)2个、省级主体专业2个、省高校特色专业4个;4个教学团队被评为省级教学团队,1名教师被评为山东省教学名师,1名教师被评为山东高校十大优秀教师;获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五项、三等奖一项,省高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3项,全国首届实践教学设计奖3项;承担各级各类课题364项,有323项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获国家专利13项,实施成果转化48个,1个国家863课题。自主研发的LVDS接口芯片被鉴定为“国内领先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成为我国第四个成功研发芯片的高校;滨职豆一号已通过国家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并将成果转让推广;2008年滨职棉1号顺利通过山东省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学生在全国数学建模、ERP沙盘、英语大赛、机器人及全省数控、电子设计、软件设计、计算机操作等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12项,二等奖31项;培养各类毕业生10万余人。
第十一条 办学特点: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实践技能,强化职业能力,形成了“筑巢引凤”建设实训基地和“文化兴院”两个办学特色。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道路,举办“冠名班”,推行“订单培养”,实施和构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省内、省外、境外多渠道就业,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学院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实施校园文化建设七大工程,初步形成了知行垂范的教风、博知敏行的学风、崇德尚能的校风;确立了“与市场共舞,助群雁起飞”的办学理念、“服务区域经济,贴近产业发展,培养雁型人才,助推社会进步”的办学定位、“着眼发展,优化服务,明晰责权,注重绩效”的管理模式、“知行并重,学做合一”的教学理念。
第十二条 滨州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落实,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滨州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考生入学后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①航海技术专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员体检标准》执行;②其他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①空中乘务专业: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测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美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③普通类高职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④对口高职专业:按专业类别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医学类和相关医学类专业说明: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两个专业的考生,毕业后不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但具有报考职业技术资格证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每年发放两次,获奖率为在校生的40%。
第二十六条 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专业调整: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滨州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人:耿宏银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www.sdpec.edu.cn;gaokao.chs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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