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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即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及“985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高校,是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重点共建的学校,其综合实力位于我国高等学校的前列。

  第二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拒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六条 在专业安排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总分”进行排序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理科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文科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第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等的招生考试及选拔工作,详见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公布的各类招生简章、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 软件学院[含软件工程、软件工程(日语强化)、网络工程专业]办学地点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到开发区软件学院校区报到;其他院(系)学生到学校本部报到。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其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保障机制及就业

  第十七条 毕业生受到社会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近年来供需比例一般在1:10以上,部分专业达到近1:50。在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会对我国高校毕业生社会地位的调查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8位;在“最受企业欢迎的10所大学”评选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7位。

  第十八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招生情况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0411-84708375(电话),0411-84707507(传真)。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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