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1115工程”重点建设的民办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以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考生身高男1.70米,女1.60米以上。其他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艺术设计(含装潢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动画方向)专业学费为13000元/年,其他专业11000元-12000元/年;公寓住宿费10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dfxyzj.com,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 8750539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黑龙江东方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 上一篇:黑龙江东方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 下一篇:黑龙江东方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相关推荐
新闻公告
高考招生
-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08-05
-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08-05
- 黑龙江东方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08-05
- 黑龙江东方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