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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6年中国内地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518172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可获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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