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学校全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办学类型:北京市属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学校地址:校本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红庙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外金台里2号。
第三条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政策的拟定、执行和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生计划
第八条预留计划
第九条提档比例
第十条录取总规则
第十一条录取说明
2.专业录取时,高考分数优先,依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情况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下,依次比较数学(文/理)、外语、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面向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录取。
6.面向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联合招生,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录取。
8.根据教育部有关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相关精神,我校在北京市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投放的“农村专项计划”,只招收户籍和学籍均在上述区的农业户口考生。
10.学校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1.外语语种要求:(1)外国语言文学类、法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2)除外国语言文学类、法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新生入校后,本科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日语。
3.身体健康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文件规定为依据,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体检标准》。凡有色盲、色弱者我校不予录取的专业有:广告学、安全工程(注册安全工程师)、环境工程专业,有色盲者我校不予录取的专业有:传播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信息管理)专业。新生入学报到时,校医院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考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5.学校各专业对往届生均无附加要求。
考生可通过省级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查询电话或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四条根据北京市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标准如下:
2.住宿标准:750-1500元/学年。
第十五条奖助学金、贷款、勤工助学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的校园支持体系。我校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全覆盖的资助服务机制。主要包括:(1)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时提供生源所在地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审核后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缓交入学费用入学。(2)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覆盖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贷款。“学子阳光助学金”,满足本专科生、研究生不超过5000元的学费贷款。(3)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新疆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助学金及各类专项补贴等。(4)勤工助学:校内、校外均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缓解经济压力,积累社会经验。(5)资助育人:依托“学业促进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开展教育指导活动,对经济困难学生实现保障性资助及发展性资助相结合。
第十六条录取入学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
第七章其他
学校给予我校本科录取并完成注册,高考原始成绩市排名文史类前950名、理工类前4000名的北京生源考生,以及高考原始成绩高于生源所在省区重点本科控制分数线100分的京外生源考生5000元/人的奖励。
上述获奖条件按照高考满分为750分标准计算,对于高考满分不是750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分数折算后进行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学校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不更改录取专业。学生入学后可依据学校制定的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
学校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学习制度。学生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学习,可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可同时申请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通信地址、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邮编:100070
学校网址:http://www.cueb.edu.cn
备注:章程内容如有变化,以北京市考试院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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