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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2015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15年全国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单独招生另定)。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历经30年的改革发展,学校教育教学成果丰富,学校是:

★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 全国高职单独招生试点院校

★ 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优秀”院校

★ 民政部西部民政社会工作培训中心

★ 重庆市招生考试工作先进单位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数: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5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5个专业(详见招生专业情况表)计划招收高职(专科)生334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级招生(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考信息。

注:各专业学制均为3年。各专业计划数、学费等以2015年各省(区、市)招考信息公布的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院校代码及招生批次以当地招考信息公布的为准。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同意接收由省级招办按第二、三志愿或平行志愿顺序出档的后续志愿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分数级差。

4.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办法:首先满足志愿优先原则。对同一志愿(平行志愿的各志愿视为同一志愿)进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

6.艺术类(美术)专业录取办法:学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再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8.男女生比例: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10.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12.学院鼓励考生积极参加义务志愿活动,高中阶段有义务志愿经历(在社区、街道、社会福利机构等参加义务志愿活动)的考生,在填报学院志愿结束后将义务志愿经历的有效证明寄送到学校招生处(办公楼106室)并来电确认,经审核通过后可在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第五章 入学、奖贷助学及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2.参加“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的孤儿学生,三年在校期间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学费、食宿费、书本费等,由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项目经费承担。日常零用钱由原所在福利机构解决。

第六章 监督及其他

第十九条 郑重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邮 编:401331

学校网址:http://www.cqcmc.cn

电子邮件:cqcmczs@163.com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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