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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贸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概况

  2、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教育

  4、办学性质:民办

  6、学  制:三年

  第三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讨论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五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八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执行。

  第十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类统一联考成绩,在美术类专业课加试成绩合格情况下,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邮编102488

  电子信箱 :bjjm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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