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重庆工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重庆工学院始建于1940年,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现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工、经、管、理、文、法等学科相结合的普通高等院校。学校是重庆市确立的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在重庆市高等院校布局结构调整中,被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划为即将筹建的“重庆理工大学”。现拥有研究生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18000余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近1500人,其中专任教师900余人,教授、副教授近600人,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近600人,其比例在重庆市高校中名列前茅。另聘有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内的80余名兼职教授。
学校重视科学研究,近五年先后承担了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在内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及横向合作项目1390项,其中国家级48项;获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61项,其中国家科学技术奖2项;专利143项,其中获第十届中国专利金奖1项;教师公开发表论文4667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和国际会议上发表2154篇,被国际三大权威检索收录312篇;出版教材、著作189部。长期以来,学校注重科技开发及科研成果转化,科研成果先后被采用170余项,直接经济效益近4亿元。
学校重视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推进素质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学校在2005年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荣获优秀结论。近五年来,重工学子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活动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共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200余项。1994年至2007年,学校连续14年被评为全国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位居重庆高校前列,连续多年学校被评为“重庆市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二、2008年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08年面向全国30个省(市、区)招收学生5055名,其中本科3955名,专科800名,高职专科300名。在各省(市、区)的招生人数和专业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三、学校办学基本情况
学校前身为重庆工业专科学校,1965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更名为重庆工业学院,1986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重庆工业管理学院,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重庆工学院。
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署名重庆工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学校全称:重庆工学院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
邮编:400050 花 溪校区: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9号(2008年新生就读)
1)普通本科:
咨询电话:023-68667465
咨询部门:应用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3)普通专科及普通专科中外合作办学双文凭专业(由重庆工学院商贸信息学院组织教学和管理):
咨询电话:023-68666840
(一)我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数没有达到我校在该省(市、区)的招生计划数。我校将按缺额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的上线考生。
(三)我校原则上执行各省(市、区)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和选择专业上,承认各省(市、区)招办的加分。 (四)报考我校英语专业和商贸信息学院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应良好以上,且需参加英语口试。 (五)我校普通专科进校后采用英语教学。报考中外合作办学的普通专科双文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在80分以上,且只录取填报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录取调剂志愿的考生。
五、学校招生机构 重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其组成形式为校领导、校纪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相关院(系)等单位,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重大问题由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招生工作日常事务由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重庆工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六、学费标准、奖贷学金情况
(二)奖贷学金设置 ★普通本科:
1)综合奖学金:享受面为全校学生的30%,甲等1200元、乙等800元、丙等4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
2、贷学金类:
2)国家助学贷款:享受面为全校学生的2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1)学校困难补助:享受面为全体学生的15%,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0元;
★应用技术本科和高职专科:
1、奖学金类: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
4)综合奖学金:甲等奖1500元、乙等奖1000元、丙等奖600元;
2、贷学金类:
3、助学金类:
七、联系部门、咨询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件 联系部门:重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监督举报电话:023-68667863(校纪委办)。 电子邮件:cgzs@cqit.edu.cn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联系。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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