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源职业学院主页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 高考招生 >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艺术类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十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十一条 学院面向全国十二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投档原则: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为依据,专业成绩认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含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统考成绩,文化、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进档考生按文化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文化、专业成绩均相同时,则按专业单科成绩排名依次为素描、色彩、速写;在专业单科成绩相同时,则文、理科类再按不同的单科顺序确认名次,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五章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六章办学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师资主要由具有后勤工程学院执教博士、硕士、本科等教学经历的专家教授;具有行业、企业从业背景,拥有丰富工程经验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国家重点大学毕业,具有良好学识,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中、青年教师构成。学院现有专兼职教师430余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85人,“双师”及双师素质教师300人,教师硕士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6.7%。

  第七章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一)新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3000元/生)、共青团中央光华科技基金新生助学金(2000元/生)、企业新生助学金(标准为500-6000元/生)

  (三)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第二十五条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暂定:普通类11000-12000元/学年;艺术类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书费500元/学年(预收、按实际书价收费,多退少补)。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根据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入学及复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能源职业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院电话:023—63430555、63430380、63430381、63430382、63430383、63430384学院传真:023-63430666。监察电话:63430555 学院网址:www.cqny.net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