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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2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层次和类型

  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6条 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标代码:13266;湖北省代号:9380;法人代表:冯中朝。

  第7条 2016年我院安排33个专业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9条 招生对象:2016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2016年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

  第四章 考生录取

  第12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

  第14条 按投档规则投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我院将遵照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16条 没有满足考生第一志愿(或第一顺位)专业录取的新生到校后可以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调整专业不收取专业调剂费。

  第17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能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盖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学历。

  第18条 我院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住宿费:1000元/年.生。

  第19条 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贷款,申请标准原则上为“学费+住宿费”(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22条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430212

  传 真:027-87933332

  咨询QQ:4000279380

  第23条本章程由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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